一、承诺接受的撤回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因此要撤回承诺,必须比承诺先到或同承诺一起通知到达对方,才可以撤回承诺接受。
二、承诺生效的时间要怎么确定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三)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四)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三、承诺时改变要约内容怎么办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而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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