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况下,企业可以提出异议或无效:1、同样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印件。模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着名商标,容易混淆。不同或不同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印的。模仿或翻译他人在中国注册的着名商标,误解公众,可能损害着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2、未经许可,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登记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商标。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申请人与他人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交易关系或其他关系知道他人商标存在的情况。3、侵犯他人先行权利: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先行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先行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恶意抢注商标法律适用
除恶意外,各类具体抢注行为的认定和法律适用要件不尽相同,商标局制定的《商标审理标准》对此有相应的明确规定。现以评审案件为例,略予说明。
(一)《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驰名商标的适用要件
1、第一款保护驰名的未注册商标。
(1)申请人商标已经驰名但尚未在中国注册;
(2)争议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4)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导致混淆。
2、第二款保护驰名的注册商标。
(1)申请人商标已经驰名且已在中国注册;
(2)争议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双方商标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4)争议商标的使用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根据实践,认定驰名商标主要考虑该商标在我国境内是否驰名。申请人可以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的驰名证据材料。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程度以争议商标的使用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者联想为基本原则。要综合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和商标独创性、双方商标的近似程度和使用商品/服务的关联程度。
(二)《商标法》第十五条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的适用要件
1、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
本条源自《巴黎公约》六条之七。对于本条中“代理人”的理解曾有三种不同的认识:民法上的代理人、商标代理人、包括经销商在内的商业代理人。我委考虑本条立法宗旨、国际惯例,坚持第三种理解。目前,行政和司法已基本达成共识。
2、双方商标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与服务。
3、双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4、被申请人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
(三)《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禁止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适用要件
1、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在先使用的判定:地域上指在我国的使用;形式上要与主张权利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对象上须是在主张权利的商品上的使用;本质上是在商业活动中真实地使用。
有一定影响的判定: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宣传时间、方式、程度、地理范围。
2、双方商标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与服务。
3、双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一般都适用于企业的,个人之间没有商标的概念,个人的知识产权一般都为专利。那么企业之间如果存在商标抢注的行为,被抢注人应该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的权益进行有效的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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