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止付后,公安部门通常多长时间出结果?
时间:2023-07-04 16:00:20 2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超过3日。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在3日内解除措施退还当事人。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时,要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如果经查明被处置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在3日内解除措施,并退还当事人。

挂失止付的限制

1.挂失止付票据种类的限制

《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从该条规定的字面含义分析,只要能确定付款人的票据就可办理挂失止付。而票据是要式证券,付款人作为票据的必要记载事项,如欠缺则是一张废纸,因而凡票据均可确定付款人,可确定付款人则可办理挂失止付。可见,《票据法》对挂失止付的票据种类并无实质性的限制。而《支付结算办法》则对挂失止付的票据种类作了较多的限制,缩小了可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范围,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48条规定,未承兑的商业汇票、转账银行汇票与转账银行本票不得挂失止付。转账银行汇票和转账银行本票之所以不能办理挂失止付,可能是因为不能确定代理付款行,止付申请无法送达代理付款行,挂失止付无从操作的缘故。笔者认为,这是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代理付款人法定化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应予以修改。而对于未承兑的商业汇票,笔者认为,未承兑的商业汇票,承兑人仍然有承兑与付款的可能,为防止票款被冒领,有办理挂失止付的必要,且按照《票据法》的规定也是可行的。

2.申请手续的限制

《票据法》并未对挂失止付的具体手续做出规定。《支付结算办法》第49条规定: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二)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三)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上述规定对挂失止付的操作程序进行了细化,方便了操作,但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的规定则过于机械和苛刻,实践中会引发以下问题:

(1)在票据丢失的情况下,失票人一般情况下不会知道票据何时丧失、在什么地点丧失,此时有无严格登记的必要。

(2)按照第二项的规定,如收款人未补记的支票丧失,或者失票人仅能提供一部分的票面要素,如仅提供票号,银行就不能受理挂失止付。因此,若付款人受理挂失止付时机械地按照上述规定操作,很多情况下票据丧失则不能办理挂失止付,有违《票据法》的原意,《支付结算办法》有必要增加上述操作程序规定的灵活性。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办法总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该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做好涉案财物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办案部门负责做好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工作;纪检监察、警务督察、法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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