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做宅基地
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所以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二、宅基地可以更名吗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同时,《不动产登记条例》第5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适用《不动产登记条例》。另,《不动产登记条例》第14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因此,宅基地户主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三、农村宅基地如何划分标准是什么
各地制定宅基地用地标准时所参照的依据可分为3类:
一是根据人均耕地确定;
二是根据用地区域和土地性质确定;
三是根据家庭人口数量确定用地标准。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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