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破坏行为包括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等手段。这些行为破坏了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损害了选民和选民的利益,对社会资源的分配、社会分层的确立以及个人地位的变迁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对选举破坏行为的描述:
1.使用暴力手段,包括殴打、捆绑、人身伤害、捣乱选举场所、砸毁选举设施等行为。
2.利用威胁手段,包括精神强制、毁坏财产、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行为。
3.欺骗手段,包括虚构事实、散布谣言、隐瞒事实真相等行为。
4.使用贿赂手段,包括金钱、财物或其他物质利益以及女色等手段勾引选民、代表或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破坏。
5.伪造选举文件,包括伪造选民证、选票、候选人的情况资料和选举文件等行为。
6.虚报选举票数,包括对选民、代表的投票总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进行虚假报告。
7.其他手段,包括撕毁选民名单、候选人情况;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选票上涂写侮辱性词句;对与自己不同意见的选民、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等行为。
竞选者所依凭的主要是体现在个人自身的德行、才能、名望、族望,或者文化修养,每次的被选中者也不构成一个统一的集团而仍是一些个别的人,每次选举也不带来国家政策上的改变,而只是为统治阶层输送新血。所以,它总是精英的,从形式到实质都是少数人的一种活动。它的选择标准是受到某种先定的实质内容的限制的,它也不涉及到传统国家和政府合法性的根本基础,但它为社会提供了一种稳定的、可以合理预测的期望,对社会资源的分配、社会分层的确立以及个人地位的变迁意义至关重大。
破坏选举的德行表现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破坏选举的德行表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串联拉票:在选举期间,组织者或个人采取串联拉票等手段,劝诱、诱导选民投票给特定的候选人。
2. 投票打假:在选举期间,有意识地投票给其他候选人,以达到破坏选举结果的目的。
3. 暴力威胁:在选举期间,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迫使选民投票给特定的候选人。
4. 非法宣传:在选举期间,通过非法渠道宣传、散布不利于其他候选人的言论,以达到破坏选举结果的目的。
5. 恶意投票:在选举期间,有意向地投给其他候选人,以达到破坏选举结果的目的。
对于破坏选举的德行表现,我国《选举法》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选举法》还明确规定,凡是破坏选举的,由选民或者代表向选举委员会或者设立的监督委员会举报,对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给予批评,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破坏选举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不容忽视,它破坏了民主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损害了选民和代表的基本权利。我们应该坚决反对破坏选举的行为,维护民主选举的健康发展。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对选举工作的监督和法制建设,让选举成为公开、公正、公平的过程,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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