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加证简介
返加证(RetrningResidentPermit),顾名思义,即是返回加拿大的许可证件。加拿大移民法规定,加拿大永久居民每年在境外居留的时间不得超过183天。如超过,移民局会认为当事人自动放弃其加拿大永久居民资格,移民身份即刻被取消,移民纸也会被没收。
但是因为一些特定的原因,不得不离开加拿大超过183天者,可以通过加拿大移民局或驻海外使、领馆申请返加证,尚以确保移民身份被保留。
一、什麽人需要办理返加证?
加拿大永久居民,年龄在14岁以上,需要出国并在一年内逗留超过183天者,需要向移民局申请返加证。
14岁以下的儿童,不需办理任何手续即可到海外居住,并无任何时间限制。也就是说,还没有稳定下来的新移民家庭,可以放心的将孩子送回国内,待以后再接回加拿大,以减轻负担。
二、什麽理由可以申请返加证?
通常来说,有以下四方面因素可以考虑为申请返加证的理由。
1、因加拿大政府或公司派遣到驻海外机构或办事处公干;
2、因为要去国外留学或培训;
3、陪伴一位已获得返加纸或具有公民身份的但要在海外长期逗留的家庭成员出境;
4、有其他为移民局所认可的原因。
法律规定,返加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如有特殊原因,经高级移民官批准,可以签发有效期为两年的返加证。在返加纸有效期间,即使此人一天也没有在加拿大居住,也不会丧失其永久居民身份。你的理由必须充分合理。在移民官的审核标准中,所谓充分合理的理由是指“出国升学”、“受雇于加国公司需到海外就职”等《加拿大移民法》认可的理由,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你的申请八成会被顺利快捷地批准。
然而,如果申请人的情况并不符合移民部规定的前三项“合理原因”,则移民官会根据第四项“其他原因”来审核个案,这一项完全是由移民官灵活掌握。他会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考虑,用以决定申请人是否合乎领取返加证的条件。
所谓“其他原因”可包括下列各种情况:
(一)申请人与原居地公司有工作合约,需获得移民身份后再回到原居地完成合约;
(二)申请人并无签订合约,但在原居地有尚未完成的工作计划,需继续完成工作;
(三)申请人需返回原居地办理结束生意的事宜;
(四)申请人经营出口加拿大产品,因而要往来加拿大与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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