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的;
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5、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6、羁押期限届满的;
7、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更为适宜的;
8、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对嫌疑人采取刑拘逮捕手段后,嫌疑人处于羁押阶段,如果嫌疑人认为羁押手段不符合法律程序,可以申请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检察院经过充分调查,认定羁押的确有问题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
人民检察院对于哪些案件可以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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