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
2、合同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指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转让分为债权的转让和债务的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也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即合同的概括移转。
施工合同的变更内容与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一)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二)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三)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四)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五)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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