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调整的内容如下:
一、明确租房提取条件。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将由原来“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调整为“每季度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规范租房提取额度。《通知》提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将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则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且不超过最高限额。即:未婚(单身)由原来“每月不超过700元”调整为“每月不超过800元”,已婚家庭由原来“每月不超过1000元”调整为“每月不超过1300元”。
三、规范提取办理流程。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要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协议和缴纳租金票据;租住商品住房的则需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租赁合同。
总体来说,《通知》的主要内容为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时所涉及的“提取条件”“提取额度”和“办理流程”,有需要的市民可参照该《通知》的内容申请提取,《通知》自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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