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除依照本条例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船舶航区相应提交下列文件:(一)国际航线船舶航行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类型提交法定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下列有效船舶技术证书:1。国际吨位测量证书;2、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3、货船结构安全证书;4、货船设备安全证书;5、乘客定额证书;6、客船安全证书;7、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8、国际防油证书;9、船舶航行安全证书;10.其他相关技术证书。(二)对于国内航行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类型提交法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和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从境外购买具有外国籍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在申请船舶国籍时,还应当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或者在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对于符合本条例要求的船舶,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批准并颁发船舶国籍证书。
船舶国籍登记申请
申请人(盖章)
新船舶名称
原船舶名称
新船舶呼号
原船舶呼号
新船籍港
原船籍港
船舶所有人
名称及地址
原船舶所有人
名称及地址
船舶种类及
作业方式
原登记
注销日期
航行(作业)海域
航速
船体材料
完工日期
造船地点
造船厂名称
捕捞许可
(准造)证号码
发证
机关
发证日期
登记尺度
长米;宽米;深米
登记吨位
总吨位:;净吨位:
主机
型号:数目:总功率:千瓦
舱数及舱容
冷藏舱数目及舱容
救生设备种类及数目
消防设备种类及数目
船舶来源,经营性质及所有权取得的说明
附送文件名称
船舶所在地渔港监督机关意见(盖章)
登记机关意见
(盖章)
所有权证书号码
经办人
登记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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