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售假刑事案件中的退赃退赔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果是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
(2)仅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
(3)全部或者大部分赃款、赃物被当场查获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4)主动提供线索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赃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二、退赃、退赔何时退最有利?
我们简单阐述一下在刑事案件中三个阶段退赃、退赔的情形
(一)侦查阶段的退赃退赔
当犯罪事实被公安机关发现,并开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时,如果该案件事实轻微,且有一些刑法上的从轻量刑情况,可通过积极主动的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及时谅解,从而争取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撤销案件的最佳效果。如撤销案件有难度是否可以考虑将此作为获得被害人谅解,进而实现取保候审的效果,推动并成为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实现非羁押状态的考量因素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退赃退赔
当被追诉人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案件已经侦查终结,案件事实与证据基本确定,有罪形态基本形成,此时退赃、退赔在可以获得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的确认,但最终量刑的幅度还是要经人民法院审判庭来确认的。但是这一阶段可以结合其它证据免于起诉等情形。
(三)审判阶段的退赃
首先,法院审判阶段是被告人退赃、退赔的通常阶段,此时退赃、退赔可以获得法庭的直接认可,并在量刑中直接使用。特别是涉及到上交国库的退赃,对审判机关会更有冲击力。这时双方当事人更能趋于理性的谈判,更有利于化解民事赔偿上的矛盾与认识,甚至有些不可谅解的矛盾,此时都有达成民事和解的空间。这有利于法院公正审判,方便法官裁量。
因此我们在决定何退赃、退赔行为可以对犯罪后果进行一定程度的修补,挽回被害人的损失,降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使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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