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影响房屋拆迁补偿的因素有哪些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影响房屋拆迁补偿的因素是非常多的,包括周边房屋的价值、房屋楼龄、面积、房屋的使用性质等。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二、房屋拆迁要注意证据保全
1、对代管房屋的证据保全。代管人亦属于被拆迁人,但由于代管人对被拆迁房屋没有所有权、处分权、在所有权人不在的情况下,拆迁人应就被拆迁的房屋面积、建筑材料的构成、房屋的新旧程度等有关证据进行保全,如果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如果未就上述证据采取保全措施而拆迁,则为纠纷发生制造了温床。
2、对被拆迁人已向法院起诉的房屋的证据保全。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等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如果拆迁人未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应当停止拆迁。如果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了周转用房的可以不停止拆迁。对此种情况是否施行证据保全,没有法律规定,但笔者认为应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证据保全,以防止进行诉讼时缺少必要的证据。
3、对有产权纠纷的房屋的证据保全。拆除产权有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4、对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的证据保全。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如果双方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按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实施拆迁,并进行相应的证据保全工作。
5、对租赁房屋的证据保全。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在审查租赁关系时应审查房产部门发放租赁许可证,对无证的不应予以保护。并应对原租赁合同,产权变更书,变更后的租赁合同等作必要的证据保全。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影响房屋拆迁补偿的因素是非常多的,包括周边房屋的价值、房屋楼龄、面积、房屋的使用性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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