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办理赴港澳多次商务签注的申请人,其所在单位须事前向石家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登记备案单位:
登记备案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驻石代表处。登记备案人员可根据需要申请3个月或1年多次商务签注。
二.提交材料:
1、填报《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表;
2、交验以下资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①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②经年检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
③税务登记证书副本;
④备案人员个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身份证(非本市常住户口的,还需提交石家庄市居住证);
3、提交备案单位指定专办员的单位证明原件,交验专办员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登记备案核准:
1、经核准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登记备案单位,发放有效期1年的《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证明,备案人员凭有效的《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证明办理相应的赴港澳商务签注,《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证明在有效期内,不予增加备案人员;
2、登记备案单位须在《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证明有效期截止前30天内提交相关材料,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在领取《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证明后,登记备案单位或专办员情况发生变动的,登记备案单位须及时到石家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变更;
四.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咨询电话:0311-86862518
公安机关特别提醒:
1.登记备案单位派遣函法人签字不属实的,一律取消其登记备案资格,对其单位人员申请商务签注的,1-3年内不予受理;
2..登记备案单位及人员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欺骗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对其单位人员已办理的商务往来港澳证件进行吊销或者宣布作废,3年内不予受理商务签注申请,同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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