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资需要登记。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限制有哪些
在新的公司法规定中,已经删掉了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限制规定。在旧的《公司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现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是需要进行估价的,以及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二、出资入股流程
以专利出资入股,需要对资产进行评估。专利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货币估价作为企业设立的一种出资形式,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
(一)东共同签订公司章程,约定彼此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二)由专利所有权人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办理专利权变更登记及公告手续。
(三)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的书面意见和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专利权转移手续。
(四)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换发营业执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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