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
时间:2023-05-02 16:32:46 28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许多地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亲属谋取利益。有的会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违规批准征用土地。情节严重,违反纪律。(1)基本农田,即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为基本农田保护区,禁止占用的耕地。占用的基本农田全部由国务院批准,主要是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禁止一般项目和城镇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对一些不能回避、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审批,按规定重新划定基本农田。这是严格基本农田管理的主要措施。(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上。比原来批准的1000亩耕地少了一半。这不包括同时征用基本农田。(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包括除耕地以外的全部土地,还包括征用耕地不足35公顷的,其他土地总面积超过70公顷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其他是省人民政府的审批权。

根据中央确定的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新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原则,即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农村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授权政府批准。现在我们分别谈谈审批权限。(一)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包括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经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需要在城市建设区以外单独选择。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业等项目,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军事项目用地。(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铁路、公路、各类管道和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需在城建区外单独选择。(三)城市建设用地统一征收,包括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市区人口100万以上的其他城市,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进行城市扩展。这里应该解释的是,这些城市只有自己的土地扩张。各市要报国务院批准,市辖县要报省政府批准扩建。城镇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农用地转用地(市)负责办理。但部分城市设立的开发区和卫星城,将按城市扩展处理,报国务院批准。2省人民政府批准机关:

(1)除国务院批准外,其他城市的城市扩张占用农用地。(二)县、县级市所在城镇和其他城镇建设、扩建占用农用地的比例。(三)经市以下政府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或者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三。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批准权限:(一)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村镇建设农村宅基地、农村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性设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农用地。(2)农村公路、水利等建设可以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二是非法征用土地罪的构成要件。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犯此罪;造成大量土地被非法征用、占用;造成大量耕地被荒废、毁坏;严重徇私舞弊,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造成不良影响;等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6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试行)》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一次违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其他耕地33公顷(50亩);

(2)12个月内违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数量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三)违法批准征用的土地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对违法批准征用的土地、厂房造成严重破坏,或者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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