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是,中止执行的期间必须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交。
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命令执行法院在期限内执行或变更执行法院
1)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2)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从发现财产之日起6个月以上未执行该财产的;
3)执行法律文件确定的行为义务,执行法院从收到执行申请书之日起6个月以上未依法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4)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移交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时间是多久
移交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时间是3个月,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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