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注意事项是:
1、如何认定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
2、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是否可依约主张违约金或服务费;
3、委托人规避居间人私下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4、委托买卖双方为居间人保管的定金发生争议时居间人应否参加诉讼。
一、居间人的概念是怎样的
居间是法律术语,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中介。居间人是指为了促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某种民事法律行为,而向双方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服务的人或机构。
居间人根据约定,为他方提供商业信息,他方当事人在居间人介绍的交易成立后,向其给付一定的报酬。
居间人不同于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居间人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起的是媒介的作用。
居间人有向委托人请求报酬的权利,但关于居间活动的费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由居间人负担。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居间合同买方违约中介费从定金扣除正确吗
居间合同中买方违约从定金中扣中介费合法。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居间人承担居间报酬,居间人有权从代为保管的定金中优先扣除居间报酬。此条款系房屋中介为防范买卖双方违约,从而导致居间报酬无法收取时做的责任分担,如双方当事人对该款内容有签字确认,法院一般认可该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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