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
时间:2023-06-11 10:12:40 1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06年6月2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共同主持召开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市纪委相关处室,高、中院刑二庭和部分基层法院刑庭的负责同志参加了研讨。会议就商业贿赂案件法律适用若干争议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达成较广泛的共识。会议纪要如下:

一、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将财物用于公务(含公益,下同)支出或退还的行为如何处理。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一般应当依法认定相应的受贿犯罪,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但下列几种情形,因行为人的受贿故意不能或难以认定,不宜以受贿犯罪论处,或者应将该部分财物从受贿数额中扣除:

1、行为人因难以推却、退还等原因而收受他人财物,随后将财物上交单位账户或放入小金库使用的;

2、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后,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时公开说明了财物的性质或来源的;

3、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后,在三个月之内,并于案发或被检举之前,主动将财物退还行贿人的。

认定行为人将所收受的财物用于公务支出,不予定罪或从受贿数额中扣除,应从严掌握认定标准:

1、证据的确实性,即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能印证行为人已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

2、用途的合法性,即公务用途本身应当是合法的,如果是将财物用于向他人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不能认定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

3、公务支出行为的公开性,即行为人在将财物交公或用于公务支出之时,应当向本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说明财物的性质或来源。如果行为人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如以个人名义将所收受的财物用于扶贫助学等用途的,只能作为从宽处罚情节考虑,不能扣除。

在诉讼活动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责任说明钱款用于公务活动的具体事项,或提供确实的单据;行为人提出了具体查证方向的,侦查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

二、行为人接受不具有具体、明确请托事项的“感情投资”,能否认定受贿犯罪。

对于收受他人不具有具体、明确请托事项的“感情投资”的行为,一般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如果“感情投资方”多次给予行为人数额巨大的财物,最后行为人接受具体请托为其谋利的,应当将多次收受的数额巨大的财物予以累计,以受贿犯罪论处。

上述数额巨大的财物,一般掌握在2万元以上。

三、如何正确界定贿赂犯罪的财物范围。

贿赂犯罪中所规定的“财物”,一般包括金钱、物品以及其他可以用货币直接计算价值,且为行为人实际取得,即将或已经享用的物质利益,如免除债务,提供免费旅游、购物券、代币卡等。

提供的旅游、购物券、代币卡等,一般以请托人实际支付的对价计算。

如果行为人申辩自己不会享用所收受的物质利益,并作出合理辩解,经查证属实的,可不认定为受贿犯罪,或者从受贿数额中扣除。如行为人收受的健身卡、高尔夫会员卡等,申辩不想也确实未曾使用的,可以考虑扣除该部分受贿数额。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货币
    货币是度量价格的工具、购买货物的媒介、保存财富的手段,是财产的所有者与市场关于交换权的契约,本质上是所有者之间的约定。它反映的是个体与社会的经济协作关系。 货币政策是一种宏观经济政策,是调节社会总需求的政策,也是间接调控经济的政策,其具有长...
    更新时间:2024-08-05 11:15:16
查看货币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货币 最新知识
针对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