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
3.有固定的地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4.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应当符合文艺表演团体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规划。
申请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但是,国家核拨经费的文艺表演团体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