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的航路行驶处罚裁量基准
时间:2023-08-17 09:41:46 4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具体违法行为

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未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2.法定幅度和种类

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3.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从重)。

4.处罚基准

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处罚3000元以下

一般未按规定的航路行驶,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处罚3500元以上

较重未按规定的航路行驶,造成一般以下等级事故或险情的。处罚5000元以上

严重未按规定的航路行驶,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罚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75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造成事故的,并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造成事故的,并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

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这里就海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两个情况做了一些介绍,当然海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远不止这些内容,它包括了许多海上的各种可能的违反行为并详细的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标准,这为依法进行海事行政处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能够更好地维护海上贸易的正常进行与发展。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作用有哪些?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作用就是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推进依法行政,控制行政裁量权制度建设的紧迫性和艰巨性也日益凸显。

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情况,按照《普通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

1、充分认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义

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要求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

2、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处罚法定原则包含:

(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

(2)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

(3)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4)行政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处罚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即应遵循法定程序。

(二)过罚相当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减免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防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等。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纠正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对违法行为人施加与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杜绝“重处罚轻教育”“只处罚不教育”现象。

(四)综合考量原则。

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五)平等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就是为了使行政机关依职权对法定的裁量权上更加的具体化,也让违法的一方在规定的范围之内乾地处罚,一般轻者给予警告,而对于严重者是可以给予行政拘留的,所以,不同的情形会做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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