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采取简易程序审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2、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3、当事人之间自愿选择简易程序。除了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除外,符合以上条件并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后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离婚案件均可适用简易程序。
适合诉讼离婚的情形
适合诉讼离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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