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窥,偷拍行为会不会涉嫌刑事犯罪
时间:2023-06-01 09:45:10 3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网红偷窥女职员如厕被拘留

六安网红徐某,在当地可算是不大不小的知名人物。因参与拍摄制作某档本土网络栏目被六安人熟知,作品在微信、微博领域具有广泛的传播量。可是,就是这位拥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日前居然被公安机关拘留了,原因更令人咂舌——偷窥女厕所!5月14日从警方了解了相关情况。据悉,事发地点位于六安梅山南路某大厦新媒体中心X层,该楼层南北有两家单位,罗先生所在新媒体在南侧,同楼层另一侧是一家房产专业网站,中间是公用卫生间。

知情人士表示,近半年时间以来,该大厦一直传闻有女性员工遭色狼偷窥骚扰。此前在物业工作人员的努力下,曾成功抓获一名色狼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没想到时隔不久再次出现此类事件——12日上午某新媒体女职员如厕时,意外发现有人利用公厕隔板下空隙偷窥。该女职员警惕性较高,有相应措施,在众多同事的配合下成功锁定徐某。“当时所有男性员工外出,赶回来后,就设法调阅监控资料,结果发现嫌疑对象是同一楼层办公的某网站旗下员工徐某。”。

偷窥、偷拍行为是否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款的规定: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一经认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由此可以看出,一般情形下,偷窥、偷拍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但属于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但根据我国刑法第363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行为本身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管理的范围。但一旦行为人对偷拍他人涉及淫秽内容的图片、视频等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这五种行为中一种行为,并且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即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主观上不以牟利为目的,但实施了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就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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