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被追尾,责任应该如何判定?
时间:2023-07-06 14:30:39 2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无证驾驶被追尾责任的划分:两车追尾,后车一定是主责或者全责。而当事人无证驾驶的行为将受到无证驾驶相关的行政处罚,但受无证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还可以扣押其车辆,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非工伤人身伤害责任应如何划分

2009年,杨某从电视上得知某减振器有限公司招工,遂向在该公司当车间主任的李某自荐,表示想到该公司工作。随后,李某带着杨某到公司自己管理的车间参观工作流程,并告诉杨某如果接受待遇,可准备相关材料到公司报名。当日下午,杨某又来到公司,向公司门卫报称自己是该企业新来的工作人员,并自行进入车间。不料进入车间不久,就被一飞溅物击伤了左眼,经有关部门鉴定,属于伤残七级。

2010年杨某一纸诉状将减振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3万余元。在诉讼过程中,该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该厂车间主任李某为被告参加诉讼,法院予以准许。

日前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车间主任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庭确认杨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7万余元,减振器公司承担此起事故50%的责任,赔偿杨某各项损失3万余元。

【律师点评】

通常招工程序为应聘人员先到人事部报名、体检、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才能进入车间。杨某没有经过这个程序,因此不能认定为企业员工,事故不定性为工伤事故。由于该公司门卫在杨某身份未确定前,没有执行厂规厂纪,致使杨某自行进入车间后发生损害,故公司对该损害结果的发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车间是生产重地,机械加工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危险性,杨某应当预料到在没有经过培训及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时进入车间的危险性。因此,她应当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九十九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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