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不适时,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后,对不法侵害者实施损害行为。它分为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两种。要正确认识防卫不适时,必须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以着手实行刑法规定的某种客观要件的行为为标志,但是,如果犯罪行为虽处于预备阶段,却离着手实行很逼近,若再等待其着手实行,不法侵害将无法制止,这种预备行为也应视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是指不法侵害确已自动停止、被迫停止或实行终了。必须注意有些不法侵害是连续进行的,不能把前次打击的间歇视为不法侵害的结束,如持棍打了他人一下,手中还持棍而未丢下,应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在上述时限外所进行的防卫,都是不适时的防卫。《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防卫不适时,是指在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实行的防卫行为。
总的来说,防卫不适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因而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性质,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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