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对方仍不履行的话,可以告知法院,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继续履行与强制执行的区别
在实践中,守约方借助法定机关的强制履行与强制执行的概念经常混淆。所谓强制执行是指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和依据职权强制其履行义务。
强制实际履行与强制执行的区别表现在:
(1)强制实际履行是民法上的概念,是民法上的一种补救措施;而强制执行是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是强制执行民事判决和裁定的措施。
(2)强制实际履行是以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为条件的,其适用目的旨在强制债务人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强制执行的适用是以诉讼当事人不主动履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为前提的,其适用目的是为了保证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实现,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3)强制实际履行主要是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的,但仲裁机关也可以依当事人的请求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而强制执行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执行程序采取,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的强制力所采取的措施。
当然,强制实际履行与强制执行也有一定的联系。如果强制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的内容是要求违约方强制履行义务,则在违约方不主动履行其义务时,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保证有关强制实际履行的裁判得以实现。当然,法院判决强制实际履行必须能被实际执行,如果强制实际履行难以被执行,法院也可以拒绝债权人关于强制实际履行的要求,而采用其他责任形式和补救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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