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设赌场罪量刑规定
时间:2023-04-07 11:30:59 2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构成赌博犯罪的行为

1、聚众赌博,即为赌博活动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聚众赌博时,行为人有的自己也参加赌博,有的则本人不参加赌博,但都属于聚众赌博的情况;

2、开设赌场,即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3、以赌博为业,即以赌博为常业,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行为。只要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了赌博犯罪。犯赌博罪的,要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三、浙江省开设赌场罪量刑规定

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2)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3)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5)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6)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2)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3)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的;(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5)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的;(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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