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保监局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试行)》于近日颁布实施。行政效能监察是新疆保监局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举措之一。
《新疆保监局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试行)》对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进行明确界定:一是在指导思想上注重三个结合,即思想教育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依法行政与制度创新相结合。二是在工作内容上制定了六方面的效能标准。即审批效能、会议效能、办文效能、办会效能、服务效能和执法效能。三是在工作方式上提出了四种检查形式,即对履行某项职责、落实某项工作、实施某项行政行为进行的专项检查;对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综合检查;对日常工作处理情况进行的日常检查;对行政效能投诉反映问题和行为所进行的投诉调查。四是在工作开展上确定了四种监察方法,即听取有关处室及工作人员的工作汇报;调阅、复制有关书面资料;与有关人员进行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对监察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测评。
此外,《新疆保监局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试行)》还明确了行政效能追究的八种情形和六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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