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诈骗的处罚是否足够严厉?
时间:2023-07-02 20:55:31 4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网络金融诈骗处罚如下: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网络金融诈骗方式有哪些?

1、“天天分红”受骗者众多

“天天分红”是时下最为流行的关于网络金融诈骗模式之一,兴起于2011年。平台号称用户只需要投入少量的钱,就能让资金在数十天内翻2-3倍,并且每天发放“收益”。当用户投入一定的资金后,最初几天都会按期发放“收益”,用户如果不再追加投资,平台就会立即让其账户密码失效,无法获取本金。当用户看到有利可图,选择追加投资,这时平台会按期发放几天“收益”,等待更大笔的投资追加,如果没有追加,也会很快让其账户密码失效,无法获取本金。裴智勇对腾讯科技表示,“天天分红”是堂而皇之的行骗,且可以通过百度等各种平台进行公开推广,所以受害人群庞大。因此大公司在某种程度上扮演了“天天分红”的诈骗推手。“我向某搜索网站举报这种诈骗行为之后,他们在接下来几天会将这类广告撤掉,但不出几天,广告又会重新上线。”

2、银行理财产品漏洞被利用

今年9月,大量工行、招行和农行等用户纷纷在网上反馈收到短信提示,称自己的银行卡在网上购买了某款理财产品被扣除了大笔资金,并告知“如果不是您本人操作,请与我们联系。”当网友去ATM机查询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余额竟然真的少了短信中告知的相同金额。这时,如果真的就给对方打电话要求退款,你就正好走进了对方预先设好的圈套。对方会以退款需要确认是你本人操作为由,拿到你的短信验证码,并顺利将你的银行账户余额转走。实际上,在得知余额莫名减少之后,如果用户通过去银行柜台查询就可以发现,自己的资金并没有丢失,只是从银行活期被转为定期理财产品,因而在ATM机上无法查看。原来,诈骗人员通过拖库与撞库、公共WiFi、ATM机针孔摄像头、电脑木马等途径获取的用户银行卡账户和密码后,顺利登陆账户,但由于没有手机验证码无法进行转账,因而想到利用银行卡内将活期理财转为定期无需短信验证码这一特点,顺利将余额由活期转为定期,然后诈骗用户说出短信验证码,盗走资金。

3、P2P平台频现虚假投资标的

P2P网贷眼下正发展火热,截至今年10月,已进入成交规模万亿元时代。然而,许多P2P平台也借此为目的,圈走了大量钱财。很多平台打着“高息”、“保本”、“短期标”等旗号发布大量虚假标的,吸引普通投资者,资金到账后便携款“跑路”,出现平台突然无法登陆、创始人消失或办公地点虚假等情况。为了能在短时间内诈骗到大量资金,有平台在开业前声称要连续举办数天的优惠活动,等到开业后投资者蜂拥而至,然而平台很快就无法打开,甚至上午开业下午就“跑路”。

4、虚假借款诈骗

在各大提供借贷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还盛行着一种借款诈骗。借款人通过信息贩卖者获取有效身份信息,并以他人的身份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借款或消费。在一些平台,不乏员工与借款者内外勾结,过度包装借款人信息,使得原本无法借款的人也借到款项,变相侵吞公司资产。

5、境外诈骗网站“钓大鱼”

当前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多发,其手法不断花样翻新。在众多投资理财诈骗网站中,有很多网站均号称是境外大型国际集团投资,利用政策法规漏洞进行有关于网络金融诈骗。这类网站多由境内的人在港台、东南亚或欧洲等地设立,其网站的IP地址也指向境外,增加警方对其进行追踪的难度。境外理财诈骗网站首先在国内各大网络平台投放极具诱惑力的广告,承诺只赚不赔,利息高出银行数倍,且投资周期短。国内很多有影响力的网站均能找到其广告,因此投资者更容易上当。最初一段时间,当投资者投入资金较少时,平台会如期返还收益和本金;待投资者对其产生信任以后,便利用大众贪财的心理,推荐高收益理财产品;投资者纷纷“上钩”、将全部家底拿出进行投资以后,网站很快就无法打开,该公司顺利将账户内的资金全部转出到境外,最后消失。

投资者在面临巨额投资回报的诱惑时,一定要冷静下来,多多咨询查阅该机构的详细信息,切不可随波逐流,重大投资应该与家人协商。关注新闻,理财报道,一旦发现投资平台有问题或财务损失,及时报警。公民个人信息也是关注的焦点,不要随便透漏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等号码。遇到借钱、罚款、处罚通知等手机信息,不要急于回复,与当事人确认后再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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