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请求的,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一、无效合同的法律情形和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的法律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泫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自始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1.因该合同取行的财产应当返还;
2.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作价赔偿。
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4.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坦相应的责任。
5.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而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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