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盗窃、损坏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洪工程设施或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报告、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破坏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公共设施拘留几天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犯破坏公共设施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谓严重后果,不限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结合本罪的特点,综合案件情节,如破坏的通讯设备的性质、严重程度,通讯中断的性质、时间长短、影响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全面考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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