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骗购外汇案在浦东新区法院审理。过去共分享非法利润2.12亿美元,非法利润1370多万元;现在,法院相互推诿,说自己不知道,是别人的"坑",,五被告的利益联盟在法律尊严面前分崩离析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0条第4款的规定
关于欺诈性购汇罪的认定和处罚的解释,骗购外汇,是指用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文件,欺骗外汇指定银行购汇的行为。所谓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罪的决定第一条",,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明确规定了欺诈性购汇的几种方式:
(1)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报关单、进口单证等单证进行欺诈性购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海关签发的报关单包括进出口报关单和登记手册。所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单位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的单证。报关单是海关检查和批准货物进出口的主要文件。由海关以固定格式印制,进出口单位必须按照海关规定填写。登记手册包括来料加工手册、加工装配手册、中小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所谓进口证明包括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外汇管理局批准文件是指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售汇通知单和外汇担保登记证
(2)重复使用报关单等凭证和文件,海关出具的骗汇进口证明和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根据有关外汇规定,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办理售汇、付汇手续后,应当在报关单、商业单证等有效凭证上加盖“外汇供应”章。外汇银行不得为持有加盖“外汇供应”印章的报关单、商业单据和其他凭证购汇付汇的客户办理售汇付汇业务。但在实践中,一些外汇指定银行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故意或过失加盖“外汇供应”印章,从而为犯罪分子多次使用商业单据或凭证骗取外汇提供了机会。(3)以其他手段骗取外汇。为了避免任何遗漏,立法包括以法律未规定的“其他方式”欺诈性购买外汇。这是一种拦截犯罪构成要件的立法方式,具有阻止和拦截犯罪分子逃离法律网的功能。具体而言,其他形式的欺诈性购汇包括以虚假或无效的外贸合同向外汇指定银行欺诈性购汇,以虚构的具体事项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
金额多大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该决定没有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在审议决定草案时,黄*张和其他部门成员建议草案采用“大”、“大”和“特别大”的做法,但没有具体说明此类犯罪活动的具体数额,这在司法实践中过于笼统,难以把握。建议作出具体规定。遗憾的是,该立法尚未获得通过(注:在审议草案期间,提议具体规定数额的委员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可能不会产生预期效果。在这方面,我们认为应该认识到,如果司法解释不遵循刑事立法,将会在一段时间内导致司法运作的不便和执法的不一致。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尽快联合作出司法解释,也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我们相信可以参考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1998.骗购外汇罪的基本数额可以被视为非法购汇20万美元或非法收入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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