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齐某,男,汉族,1986年4月25日出生,住本市玄武区**新村**号***室,现因妨害公务被劳动教养。
被申请人: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05年6月17日作出的宁劳教委决字(200*)第***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宁劳教委决字(200*)第***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
被申请人于200*年6月17日作出的宁劳教委决字(200*)第***号劳动教养决定认定:200*年5月17日15时许,申请人纠集张某、张某、等人赶到本市武定门外110-2号李某某家的拆违现场,申请人等多人拒绝、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阻碍解救被困民警,造成近百人围观,影响极坏。被申请人据此依据《劳动教养施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劳动教养1年6个月的劳动教养决定。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该份劳动教养决定认定申请人纠集多人拒绝、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阻碍解救被困民警系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客观上,申请人赶到拆违现场时,现场已经被大量的公安干警控制,公安干警正在解救被困民警,先期到达的妨害公务人员所实施的妨害拆迁等公务的行为已经结束了。
其次,主观上,申请人在到拆违现场之前根本不知道拆违现场发生了妨害公务的行为,只是当天接到王某的电话,王在电话中讲让申请人带上张某、张某两个人到武定门外110-2号,申请人并不认识李某某,也不知道武定门外110-2号是李某某家,更不知道李某某家有民警在场,等申请人到现场后,申请人才发现有大批民警在场,李长生家的房子被强行拆除。
在申请人到现场之前,没有人要求申请人去妨害公务,申请人也没有想到李某某家去妨害民警执法,到达现场时,他人妨害民警执法的行为已经结束,申请人也没有实施任何妨害民警执法的行为,何谈纠集多人拒绝、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申请人到现场时,一个民警已经被他人围住,大批民警正在实施解救行为,申请人根本不会在大批民警实施解救行为时阻碍他们,仅仅因为申请人在现场,才被民警当作违法分子被抓了起来。至于造成近百人围观,影响极坏更非申请人所导致。该案中,造成给社会影响的根本在于先前访害公务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和大批民警赶到现场所导致,申请人只是一个案发后赶到现场的旁观者,不要说申请人主观上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就是申请人主观上有妨害公务的故意,申请人在大批民警面前也妨害不了公务。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