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精神病患者辩护意见怎么写
时间:2023-03-14 09:02:13 3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故意伤害精神病患者辩护意见的书写是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身份和出庭任务,说明开庭前进行活动情况和对本案的基本看法。理由部分要针对起诉的控告,从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和条件来辩护。

一、上诉辩护词的书写要点

1.辩护人的合法地位,表示依法出庭的合法性,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简要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是我接受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2.律师在出庭前进行的各项工作和参加庭审的情况,有的结合辩护意见一并阐述,不在序言部分叙述,有的则在序言部分表述,如“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前我认真地详细地查阅了有关案卷材料,结合调查了有关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同他进行了谈话,刚才又听取了庭审调查”。这段文字主要表明辩护人对案件所做的工作,以示其工作的全面性。

3.对本案的基本看法,可写可不写。如不写,可写“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句话直接引出正文,如写,可写成:“根据法庭调查,本案犯罪事实已基本清楚,现仅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抢劫罪、盗窃罪一案,在定性和有关情节方面,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二、刑事诉讼代理人的责任范围

1.把好收案关。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委托代理人时,一般是在法院未受理之前。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接受自诉人的委托,首先要认真听取委托人对案件的叙述,查看有关证据,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接受代理或者不接受代理,或者告知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去控告或起诉。

2.办理委托手续。接受代理的要办理委托手续。首先要签订。委托合同要注明刑事自诉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必须明确代理权限,以免在诉讼中因权限不清无法代理。合同一式四份,交受理该案的法院一份,委托人一份,律师事务所留底一份,承办律师一份。

3.代写诉状。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要代自诉人写自诉状。自诉状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首部。写明自诉人、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

(2)请求。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要与刑事诉讼分开写。

(3)事实和理由部分。抓住主要问题叙述清楚,观点要明确,证据、理由要讲充分。

(4)结论部分。高度概括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明确法律依据,重申诉讼请求。

(5)附注部分。注明证据情况、证人名单和其他需要注明的事由。

4.调查。我国规定,代理律师有权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检察院不起诉而被害人起诉后,人民检察院移送到人民法院的有关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5.开庭前与委托人交换意见。

(1)原授予的代理权限是否有变化。

(2)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起诉的事实与证据不符,需要更正起诉事实的,要与委托人协商更正。如果委托人不同意更正,承办的律师要依法说明情况。

(3)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诉讼请求不妥,要与委托人协商更正诉讼请求。

(4)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自诉人有制造伪证、弄虚作假的情况,要告知委托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劝其纠正。如果委托人坚持己见,可协商终止代理关系。

(5)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原起诉的事实有重大出入,不构成犯罪,应劝委托人撤诉,另寻正确解决问题的办法。

(6)在阅卷、调查的基础上,列出发问提纲,告知委托人陈述应注意的问题。

6.确定代理意见,撰写代理词。确定代理意见,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维护起诉的事实方面;

(2)维护起诉的定性方面;

(3)维护自诉人其他合法权益方面。要写好代理词。代理词是对起诉书全面展开的论述。

7.出庭支持控告。

出庭支持控告活动,是律师代理自诉案件的关键阶段,一定要做好法庭各个阶段的工作。在法庭准备阶段,代理人要注意庭审程序是否合法。在法庭调查阶段,要代读自诉状,注意听取审判人员、辩护人的问话,回答审判人员就证据方面的问题的发问,有目的地向被告人、证人等发问,注意对庭审证据的质证等。在法庭辩论阶段,要发表自诉代理词,针对被告一方的辩护进行答辩。在法庭调解阶段,代理律师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态度,在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坚转依法办事的前提下,积极配合法院,促成调解∽在宣判阶段,要认真听取裁判的内容。宣判后要征求自诉人对裁判的意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工作,或说服不要上诉,或讲明应当上诉的理由等。以上七项内容就是刑事诉讼代理人的责任范围的规定。刑事诉讼中,代理人的责任范围也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而且,刑事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也是需要根据自诉人和原告的授权来确定。

三、刑事辩护人的责任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根据事实,就是要实事求是地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而不是猜想、推测,更不是凭空捏造。根据法律,就是在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以法律作为辩护的准则和依据,无论是无罪、有罪、罪轻、罪重,都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根据事实和法律,是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准则。但如果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刑事追究或者减轻处罚而弄虚作假、违背法律,则不能认为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是正当履行职责。

2.辩护人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是辩护人应当进行的主要工作,也是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惟一正确的途径。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就是说辩护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情,向被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时,要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注意了解和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虽有犯罪行为但同时具有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各种证据,比如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未成年人,有没有自首、立功表现,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作用,等等,并向司法机关提出有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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