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对一起因劳动者使用假文凭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2003年8月,徐某持复旦大学信息和国际金融专业双学士文凭应聘智多微电子公司,担任人事经理兼总裁助理职务,每月工资自9000元逐步增至13000元。2007年2月,公司与徐某提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为此支付其65000元经济补偿金。同年9月4日,智多微公司经向复旦大学核实,获悉徐某并非该校双学士,其所持文凭证书号码系他人所有,故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无效,并判令徐某返还补偿金等。我院认为,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对应聘者均有一定的学历要求,智多微公司作为高科技性质的单位更是如此。本案中徐某向智多微公司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在此基础上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难以证明是智多微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鉴于劳动合同的无效,因此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亦属无效,徐某应返还收取的补偿金。该起案件的发生,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应聘中应履行诚实守信的原则,用人单位也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以免因怠于行使审核权利而遭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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