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7种。
一些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在运用行政处罚种类上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也有随意捏造处罚种类的现象,现以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举个小例,以作为共同学习:
一、简易程序是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清楚和情节较轻的,并且有法定依据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很明确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的处罚种类是警告,或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可从案卷上我们还可以看到“没收过期药品或器械”、“责令改正”等字样。根据法律条文规定,在简易程序中我们不能做没收xx等行政处罚。当然,我们的行政处罚种类中也无“责令改正”这一条,笔者认为如果确实需要责令相对人改正的话,应当另下一《责令改正通知书》,这从法律效力来说更规范一些。
二、一般程序也是药监系统在行政处罚时常用的一种处罚程序,结合《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在该程序中,执法人员对于处罚种类的书写往往是漏写。如在一起某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的避孕器械(已销售掉一部分)案件中,由于案件货值很小,执法人员做出的行政处罚为:1.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xx;2.并处以xx元罚款。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售出的器械不论货值金额的多与少,我们都应当做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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