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依据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裁量罚金数额的一般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对于罚金的具体数额未作规定。
一、罚金数额如何确定?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没有具体规定罚金的数额,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在刑法分则对罚金数额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1.无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由人民法院依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2、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3、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4、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5、倍比罚金制。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刑法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另外在罚金裁量的时候也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
二、法院给什么规定法院罚金如何申请减免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大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一般来讲,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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