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7日,丁某作为借款人,向刘某借款200万元,并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到期未还,每逾期一日借款人愿意支付借款额的1%作为滞纳金。同日,丁某向刘某出具借条一份,写明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刘某直接通过银行向丁某转账支付了扣除利息后的195.8万元钱。
2012年9月7日,刘某和丁某及担保人签订了一份延期还款协议,称上述200万元借款延期到2012年11月30日,并列举了详细的还款计划。同日,丁某向刘某出具了一份借条,内容显示他借刘某现金38万元。后丁某归还了刘某借款本金50万元。因为丁某迟迟没有归还剩余的借款,刘某将其告上了法庭。
结果
2015年5月8日,因为刘某提供的证据仅证明其支付了195.8万元的借款本金,且丁某已归还50万元,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那张38万元的借条不生效,丁某应归还刘某145.8万元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理解说
在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刘某出具了丁某所写的总金额为238万元的借条,并称丁某已还了50万元,要求他支付剩余的188万元本金及利息。但刘某提供的证据仅显示他通过转账的方式给了丁某195.8万元借款,法院只能认定丁某借了刘某195.8万元钱,除去已归还的50万元,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法院一审作出了上述判决。对于38万元的欠条,法院认为用现金支付38万元不合理,并且在丁某未还款的情况下李某再借给他38万元不合常理,刘某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借给了丁某38万元,故判决借条不生效。
法官提醒
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民间借贷很容易发生纠纷,作为出借人一定要注意,不仅要在借款合同中详细记载双方的身份信息、借款金额、期限、利息、还款时间,还要保存好相应的支付凭证。若金额较大要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出借人应当保存好银行转账单;若金额较小是现金方式交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要求借款人在收取现金时出具收据。有了完善的证据,出借人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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