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需要了解房屋价值评估、安置费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计算等影响房屋拆迁补偿的因素,等了解了赔偿因素后,我们可以就这些因素进行协商,然后委托律师签订赔偿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
(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房屋征收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易房屋的位置、面积、搬迁费等订立补偿协议,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等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1。拆迁许可知情权:拆迁许可证签发后,被拆迁人应当对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资金、价格评估、拆迁许可证的法律政策等进行充分的说明和说明。根据法律规定,拆迁人要给予合理补偿和安置。三。要求拆迁人依法协商拆迁补偿的权利。选择补偿安置、货币补偿或者财产交换方式的权利。
5。评估机构的选择: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时,双方可以协商或表决决定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市场评估。
6。评估结果复核权: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的,有权提出复核。7。申请鉴定权:被拆迁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组织专家鉴定委员会对鉴定结果进行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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