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抱养小孩需要:
一、必要材料:单位证书、个人申请、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
二、办理手续:向居委会领取证明表一式两份,逐级审核后报区计划生育局审批;
三、收养条件:
1、收养人不得违反计划生育;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不受无子女、只能收养一个孩子的条件限制;
3、收养其他弃婴,必须无子女,只能收养一个子女,并出具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再生育合同一式四份;
4、收养非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还必须提供被收养父母户口簿。
私自抱养小孩怎么上户
私自抱养的孩子上户口,必须先办理收养手续,收养人如符合条件并提供完整的收养登记材料,就可到弃婴发生地所在县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再到公安部门申请户口。收养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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