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包括将公款归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等。主要有以下情形: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一、挪用党费是否构成犯罪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二、挪用公款罪认定中的难点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是犯罪,由主管部门按政务处理。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三个月的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3.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上述“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限制。
4.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5.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6.有关挪用公款罪案中的“非法活动”,既包括犯罪活动,也包括其他违法活动。
三、挪用公款罪如何认定
挪用类罪名的本质其实就是四个字“挪作私用”,是对单位公款公用法益的侵害,如果挪用类案件不符合这一本质要求的,不构成犯罪。判断挪作私用这个目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情况,即大意是,挪给本人或亲友使用的,个人名义挪给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以单位名义挪给其他单位使用且谋取个人利益的。
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用于个人贷款或者私人借款的,也应当根据个人贷款或者私人借款的具体用途,认定其挪用公款的性质。如果个人贷款或者私人借款用于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的,对其挪用行为应当视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
挪用一般公物的行为不能按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物品的行为较挪用一般公物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对挪用上述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按照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不退还的时间限制在一审宣判前。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限定于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的情况。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想退还的,如行为人将挪用的公款存入银行拒不交出的,就说明行为人已从挪用公款的故意转化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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