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焦作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收费吗
不涉及收费
二、焦作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法律依据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进行现场考察,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
(二)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填写《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
(一)设立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培训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归属;
(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第六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后,应当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a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收到申请资料的书面凭证;
b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c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七日内审查完毕,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第八条规定: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下列资料进行可行性和真实性审查,并对培训机构的校园、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一)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保安培训机构设立报告书;
(三)校园、校舍、资金等有关证明文件;
(四)相关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许可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应当同时发给《保安培训许可证》,并报公安部备案;对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凭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安部》(公密发〔2018〕2564号)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保安培训单位设立许可。从受理从事保安培训的申请到作出决定的时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