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有三种情形的,可以缩短缓刑期:
(1)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的;
(2)在接受矫正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树人生、转好致富、积极回报社会、表现突出的;
(3)受过行政记功奖励的。
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能减刑吗
即在刑事罪犯缓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或者“缓刑罪犯减刑依前款规定办理”。《减刑、假释规定》已经进行修正,将缓刑罪犯的减刑标准与一般罪犯的减刑标准统一。缓刑犯减刑后相应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如果在新的考验期限内,没有规定情形,新的缓刑期满,新裁定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如果有规定情形,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社区矫正要干什么?
根据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六条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七条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
根据以上法条推断,教育矫正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任务。对不同犯罪类型、不同情况的社区矫正人员,因人施矫,实施个性化教育矫正,参加教育学习,有劳动能力的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增强法制观念,培养责任意识和自新意识。
培养社区矫正人员的劳动习惯、集体意识和纪律观念,强化社会责任感,纠正其不良习性,帮助其塑造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达到促使社区矫正人员认罪悔罪,走向新生。
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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