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法律援助条例》
时间:2023-06-06 17:50:07 32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法律援助明确为政府责任

再过20天,2003年9月1日,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全国性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就要施行。

这是个值得关注的日子。从这天起,经济困难的公民就可以免费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这天起,中国的法律援助也要从原来的社会义务上升为政府责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以及社会弱者的法律权益都将得到更具体的维护。

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但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都存在着低收入群体打官司难的问题。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统计数字显示,中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有关部门积累各地实施法律援助的经验,并借鉴世界各国开展法律援助的成功做法,制定出了这一《条例》。

该《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政府的责任具体表现在什么地方?国家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司长杜春认为:这个《条例》的主要特点是,明确了政府是主办这项事业的主体。政府的责任,包括政府要为开展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机构和队伍保障,提供必要的经费;也包括政府要充分调动广大律师、社会组织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广泛开辟资金渠道,鼓励各方面对法律援助提供支持等。

政策焦点

帮助困难民众维护合法权益

国家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司长杜春认为,《条例》的出台有助于帮助生活困难的民众维护合法权益。他说:这个《条例》确定了在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们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受援范围和对象,可以使老百姓、特别是贫弱的群众按照《条例》的规定,积极运用法律援助这个武器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金代友是广东省某灯饰厂的工人,他和17名工友被厂方怀疑盗窃贵重的金属原料,被逐个叫到办公室讯问拷打,长达10多个小时。后来小金拨了110报警电话,才被警方解救出来。小金和工友们想讨回公道,可身处异乡的打工仔既没有钱又不认识人。就在他们一筹莫展的时候,中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的黄红全律师了解到他们的遭遇,让小金和工友们填写了法律援助委托协议书,免费帮他们打了官司。厂方与受伤员工达成调解协议,除公开道歉、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外,还给予每人两万多元的赔偿,所有钱款现场支付。像这样的法律援助案件,从1994年至今,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了80多万件,还接待法律咨询641万人次,有97万多人通过法律援助,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调研处处长郑自文曾参与《条例》制定的调研论证。他告诉记者,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自1994年创建以来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法律援助在全国的发展极不平衡。在广东、浙江、山东等17个省市区,不仅法律援助的实践比较活跃,而且有了相关地方立法。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区,落后的经济水平制约着法律援助的开展,一些地方甚至见不到法律援助中心的牌子。郑自文认为,从9月1日起,《条例》就可以从立法上保障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普遍获得法律援助,使占全国总数17%的尚未开展法律援助的区、县扫除空白。

实施方法

律师拒绝提供法援将被停业

从9月1日起,我国公民对下列6种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这6大事项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条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对此6项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5种人申请不受条件限制: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无须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根据以往出现的挂着法律援助的牌子却不办案的现象,《条例》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司法部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相同的处罚规定也适用于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形。

法律援助本质上是一种司法救济行为,因此,《条例》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如果存在收取财物的情形,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对于律师的处罚更为严重,还可以并处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前景展望

两大难题为难法律援助

从9月1日起,越来越多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也许人们不会相信,法律援助本身也面临两大难题亟待援助,一是经费短缺,一是供需失衡。

目前全国的法律援助资金仅为实际需求的四分之一左右。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难的状况一时还没有得到改变。司法部部长张福森8月6日说。基于这个原因,《条例》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支持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8月6日,司法部等6部门即联合启动了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中国的大型公益活动,鼓励全社会都来对此提供捐助。法律援助遭遇的另一困难是供需失衡。来自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总数超过70万件,但实际上,这个需求远远不能得到满足。以去年为例,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8万件,只占需求量的四分之一左右。杜春司长认为,要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的问题,必须强调律师以及法律工作者的行业奉献精神。根据《律师法》的规定,每名执业律师每年应承办1-3件法律援助案件。但即便按每人每年办理3件计算,全国总共12万律师,一年也只能办理36万件,不及需求量的一半。而且,当前普遍存在的情况是,办理法律援助案子的律师都不知名,知名的律师很少办理法律援助的案子。

究其原因,许多业内人士说:办案投入的成本无法得到支付,导致许多律师远离法律援助。有人就抱怨说:我已经免费提供法律服务了,难道打车费、复印费还要我掏腰包吗?此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但与此同时,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司法部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国晓认为,法律援助工作还应当多讲讲奉献。他说:法律工作者要严格按照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去执行,收律师费的案子要认真去做,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的案子也应该认真去做。依法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要有点行业的奉献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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