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条件下会涉及构成信用卡诈骗呢
时间:2023-03-07 18:22:54 3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这里 伪造的信用卡 ,是指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对伪造的信用卡,有的是伪造者自己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也有的是伪造者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给他人或者送给他人,由他人使用,进行诈骗活动。无论是自己使用或者是由他人使用,对使用者来说,都属于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的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无论是进行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行为。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

一、《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是多少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是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发给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信用凭证。

以此凭证,持卡人就可以在暂不支付现金的情况下先得到某项商品或服务,进行消费活动。信用卡诈骗的具体方式有以下几种: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包括使用自己伪造的信用卡,以及使用明知是他人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购物、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信用卡可以因超过有效期、被挂失等原因而作废,而不允许使用。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按照有关规定,信用卡只限于合法持卡人自己使用,冒充合法持卡人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就是信用卡诈骗。

4、恶意透支。所谓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数额标准为5000元。对于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本条明确规定按盗窃罪定罪处罚,不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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