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借款给公司利息入账
时间:2023-03-08 18:02:47 1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向个人借款,其本金计入往来账目,支付的利息应该计入财务费用。但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借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在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公司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时,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利息依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支付利息的单位代扣代缴。

一、各项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一、业务招待费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三、保险费

四、职工工资薪金及福利费

五、捐赠

六、手续费及佣金

七、企业间借款利息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一、个税起征点

二、三险一金

三、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可扣除1000元,每年可扣除12000元。

2、继续教育:学历教育每月可扣除400元,每年可扣除4800元;技能职业继续教育、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每年可抵扣3600元。

3、大病医疗:个人支付超过15000元部分的医药费用支出,每年可抵扣金额不超过有60000。

4、住房贷款利息:首套房贷款利息可参与个税抵扣,每月可扣除1000元,每年可扣除12000元。

5、住房租金:工作城市没有房产,可以执行住房租金抵扣。不同城市的抵扣标准为每月800元、1000元、1200元。

6、赡养老人

(1)独生子女每月可扣除2000元,每年可扣除24000元。

(2)非独生子女每月可扣除2000/X,每年可扣除2000元/X*12,X代表兄弟姐妹的个数。

四、其他相关扣除

二、企业融资渠道的分类

1、内部筹资渠道

企业内部筹资渠道是指从企业内部开辟资金来源。从企业内部开辟资金来源有三个方面:企业自有资金、企业应付税利和利息、企业未使用或未分配的专项基金。一般在企业并购中,企业都尽可能选择这一渠道,因为这种方式保密性好,企业不必向外支付借款成本,因而风险很小,但资金来源数额与企业利润有关。

2、外部筹资渠道

外部筹资渠道是指企业从外部所开辟的资金来源,其主要包括:专业银行信贷资金、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其他企业资金、民间资金和外资。从企业外部筹资具有速度快、弹性大、资金量大的优点,因此,在购并过程中一般是筹集资金的主要来源。但其缺点是保密性差,企业需要负担高额成本,因此产生较高的风险,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

借款筹资方式主要是指向金融机构(如银行)进行融资,其成本主要是利息负债。向银行的借款利息一般可以在税前冲减企业利润,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

向非金融机构及企业筹资操作余地很大,但由于透明度相对较低,国家对此有限额控制。若从纳税筹划角度而言,企业借款即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效果最佳。

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属于直接融资,避开了中间商的利息支出。

由于借款利息及债券利息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即企业成本的一部分而在税前冲抵利润,减少所得税税基,而股息的分配应在企业完税后进行,股利支付没有费用冲减问题,这相对增加了纳税成本。

所以一般情况下,企业以发行普通股票方式筹资所承受的税负重于向银行借款所承受的税负,而借款筹资所承担的税负又重于向社会发行债券所承担的税负。企业内部集资入股筹资方式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一般意义上讲,企业以自我积累方式筹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而贷款融资方式所承受的税负又重于企业借款等筹资方式所承受的税负,企业间拆借资金方式所承担的税负又重于企业内部集资入股所承担的税负。

三、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是否合法

1、企业的内部资金拆借行为有效的情形

(1)根据《公司法》规定有效的情形。尽管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应该统一由银行办理,但是根据《公司法》和《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规定,如果民间借贷或者企业借贷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仍可以是有效的,实际上在新公司法布之前,两种非金融机构参与的借贷行为一直被认为是有效的:一是小额贷款组织企业的贷款行为,二是外商投资企业未经批准向境外企业借贷的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从金融政策监管的角度讲,企业内部的资金拆借行为本身属于正常的资金往来,其危害性远小于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法律理应赋予其更大的流动性。

(2)依据税收征管政策有效的情形。在税收征管方而,税收征管机关也变相承认了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根据国税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结构贷款的利息、支出,纳税人经批准的集资利润支出,按小超过金融结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水平范围内的部分在当期税前扣除。由此可见,税法是在承认既定的企业间借贷的基础上,允许其借款利润支出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在税前扣除,并没有彻底否定企业间借贷。

2、企业内部资金拆借无效的情形

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大型的集团公司内部的违法拆借行为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拆借合同中。比如名为买卖债券实际上并未进行债券买卖而只是实为资金拆借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也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依据银行法的相关规定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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