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职工的家属能领到哪些抚恤金?
时间:2023-10-31 19:30:07 4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职职工死亡后,其家属可获得丧葬补助费、抚养费和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可继承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余额。这些费用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

在职职工死亡后,其家属可以获得以下费用:

1.丧葬补助费,该费用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金额相当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2个月。

第二,抚养费,该费用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第三,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还可继承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余额。

还有哪些费用可以领取?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条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发放,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支付本人退休后使用。

然而,除了基本养老金之外,还有一些其他费用可以领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金或者生育津贴。

1.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就业要求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介绍其就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就业要求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拨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给予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2.生育保险金: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生育module后,生育保险金终止;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生育module期间因生育或者终止生育module后,需要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终止。

3.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生育module期间,生育保险金按月支付,生育module满12个月且未就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津贴标准,向其支付生育津贴。

此外,《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记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综上所述,除了基本养老金之外,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和生育津贴也可以作为领取的费用。

在职职工死亡后,其家属可以获得丧葬补助费、抚养费和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继承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此之外,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和生育津贴也可以作为领取的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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