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帐。又称总帐,是按会计科目(又称总帐科目)设置的账簿,用于对本单位的一切经济业务事项进行分类登记,提供资产、负债、资金、费用、成本、收入、业绩等信息的总帐。总分类帐有两种:帐簿科目和活页科目。各单位可根据记账方式和财务处理程序设置总账。
2。明细分类账。又称明细账,是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账科目设置的。用于对某类经济业务进行分类登记,并提供相关的详细会计资料。明细账是会计数据形成的基本环节。它可以用于经济业务信息或数据的进一步处理和分析,也可以为理解会计数据的形成提供具体信息和相关线索。
3。日记。它是一个特殊的附属账户,包括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日记账是各单位加强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的重要账簿。
4。其他辅助账簿。又称备查账簿,是为备查设置的。在实际会计实务中,主要包括各类租赁设备、材料的辅助登记或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的工具书。(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辅助账簿,其中总账、日记账必须采用改版形式。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规模小,没有能力开户的,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国家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会计师代为开户、办理;聘用经国家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市)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扣缴义务人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设置粘贴簿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帐簿并分别设置汇兑、税收征缴和汇兑。(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电子计算机记帐,有健全的会计制度,能够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地计算所得和收入的,电子计算机存储、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为会计帐簿,但应按时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如果会计制度不完善,电子计算机不能正确、完整地反映收入和收益,建立与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总账和其他账簿。(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记帐软件、程序、使用说明书和有关资料报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领用会计科目进行审计,科目设置当然要遵循会计制度,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总账—报表。在符合会计制度的前提下,还要考虑企业的管理视角,既方便用户查询相关信息,又简单明了。收入的确认应符合有关会计规定。在实践中,企业应与顾客核对后开具销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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