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著作权登记可以证明自己著作权人身份。
1、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从作品完成之日就自动产生,毋需经过登记程序。
2、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证明著作权属的有力证明。在网络时代,信息复制和传播的速度非常之快,著作权人对复制和传播媒体的控制有难度。作品一旦经过多个渠道广泛流传,要证明原始作者的身份就有一定困难,因此,主动申请著作权登记是证明自己著作权人身份的好办法。
3、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解释》的规定,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指身份证、法人执照、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证件,著作权权属证明指有关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手稿等,实务上著作权权属证明主要是指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国家机关的登记材料。
一、版权侵权认定原则是什么
1、思想与表达两分法。
将作品的思想排除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这是版权法原理的基本要求。《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明确规定: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字概念本身。我国版权局于1998年1月8日提交的著作权法修正草案(下称草案)第5条也增设了版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概念、发现、原理、方法、体现和过程的条款。
思想与表达在一般作品中,可以清楚区分,但在计算机软件作品中,其界限并不明朗。
此外,即使属于思想的表达,但该表达属于公有领域,例如是唯一性的表达,则表达同样不在保护范围之内。
2、接触与相似原则。
在分离思想与表达、公有领域与私权领域之后,如果两部作品相同或相似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两部作品的作者是否有接触或者作品有接触的痕迹来判断是否构成抄袭。
如果权利人与被告的作品相同或类似,而被告方没法提供其创作过程以证明未进行模仿而是独立创作的,侵权即成立。可见,这里的举证责任的承担发生了倒置,即由被诉作品的作者证明自己没有接触过原告作品,否则就可以推定存在着接触。
二、影视版权著作权认定
影视作品制作过程中的摄制行为应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摄制单位通常都不被认定为著作权人,因而摄制行为也就不会产生著作权。
与其他类型的作品不同,影视作品并不是严格的遵循创作产生著作权的原则,摄制单位通常仅仅享有基于摄制人身份的署名权,除此之外并无其他著作权。
与此形成相反对比的是,未直接参与影视作品的创作,或者仅仅参与影视作品的部分创作的出品单位通常被法院认定为制片者、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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