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展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层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展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展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晨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展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属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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