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家文故意杀人一案刑事裁定书
时间:2023-06-11 09:22:45 34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被告人刘家文,男,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文盲,农民,住肥东县长临河镇东红村庙一组。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家文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晓飞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其芳、邓芝兰、王德刚、王二虎、王德梅、王德洁、王德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9年3月13日作出(2009)合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家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刘家文因妻子梁光霞与同村村民王二虎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产生杀死王二虎的想法,并在家中将叉扬砸直作为犯罪工具。2008年7月19日晚7时许,刘家文在得知被害人王二虎回到村庄后,便携带叉扬到王二虎家寻找王二虎,未果,回家后,又欲到村民王存忠家找王二虎时,被村民洪刚及其子刘晓飞(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劝阻。为避免刘家文去杀王二虎,刘晓飞将刘家文及洪刚锁在家中,独自去王存忠家教训王二虎。在王存忠家门前,刘晓飞发现王二虎后,便上前一拳打在王二虎额头上,致王跌坐在地。此时,刘家文拿着叉扬追至王存忠家,叉扬被紧随其后的洪刚夺下。刘家文在发现跌坐在地的王二虎后,随手捡起王存忠家门外的一根木棍,向王二虎的头部猛击数棍。期间,刘晓飞也上前朝王二虎身上踢了两脚,后二人被洪刚、王存忠等人拉开。刘家文在和刘晓飞一起回家的途中,路过王二虎家门前时,看见王二虎父亲王道社站在门口,刘家文遂不顾刘晓飞的阻拦,持先前的木棍朝被害人王道社的头部击打数下,后被刘晓飞拉走。被害人王道社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王道社系头部被具有一定重量的钝性物体打击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王二虎的伤情属重伤。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属实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及提取的相关物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家文和刘晓飞亦供认不讳,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家文因妻子与他人发生婚外情,而产生杀人的念头,竟持木棍击打他人头部,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刘家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刘家文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王二虎对案件的引发负有一定责任,故对刘家文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合刑初字第18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家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常青

代理审判员白春子

代理审判员宋兴林

二○○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张震(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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